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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球盟会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出处:球盟会 浏览次数:发表时间:2022-09-22 11:30

球盟会新府办发[2022]20号

忻州市新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府区政务信息化项目

球盟会施工申请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新福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2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忻州市新府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新府办[2020]26号)忻州市新福区同时废止。

球盟会忻州市新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19 日

忻州市新府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

球盟会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实施《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通知》《申请通知》提出的“一云一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总体部署《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9]72号)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增不减”。根据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参照《忻州市市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球盟会第二条 区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查、招投标、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应用评价和监督管理中国政府网站建设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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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共建、政府向社会购买或者政府资金运营、维护、使用的项目。支持区部门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各类非保密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开发、信息资源与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直属部门,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政府数据),是指区级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各种信息资源,包括区级部门。依法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收集、授权依法管理的信息资源,以及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履行职责形成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一体化为原则,网络隔离为例外”的原则,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系统”和“加强信息整合” 共享和加强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筹推进、聚焦、分离”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管理运营,机制创新”。

第五条区政府信息管理部门是我区政府信息主管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区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申请评审结果,核定并拨付相应资金。

区主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本部门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开展部门信息系统建设,负责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市、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区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建设、融合共享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总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 规划与审查

第七条 区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制定区政务信息化应用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主管部门、科级编制的各项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征求区政务信息管理局的意见,并报区政务信息管理局审核备案,与全区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对接。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市两级的要求,根据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要,按照向区政务信息化应用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并根据区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政务信息局批准立项。对于分年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滚动规划的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对于跨部门、跨区域、跨层次的共建共享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和共建部门要形成项目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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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相关规定和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开放等属性,梳理数据目录对各自政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有序收集和共享,对不再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规定的信息资源类型进行转换和保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 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局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和市政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应用,建设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各区直属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实行全线统一管理。

区主管部门要指定内部机构,全面检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的。区级部门新建的政府信息化项目,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都要列入目录,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立项,不安排建设投资和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擅自建设信息化项目,

区主管部门已建成在用信息系统,要积极与区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对接中国政府网站建设与应用,完成系统业务上云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区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报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信息化需求的合理性、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审核。建设、方案可行性、项目从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进行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与上级部门的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允许增加新的建设项目和增加信息系统的数量。平台统一管理。

新设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区政务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集成共享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要求进行预审,并报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再获准建设。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的信息化项目,或未按规定上云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报区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第十二条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编制《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区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进行预算核定,按照综合预算与年度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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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确定后,区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公示资金拨付方案。

第十五条 省、市、区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权限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行维护经费。区承担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明确系统权属并提交结果(包括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件等),以利于后期升级和升级。项目的改进。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全市“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实现系统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应用,采取“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化建设新模式。 ”,改变分散系统和“多烟囱”的系统。针对当前情况,做好增量项目与存量项目的对接匹配,推动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发展和集约化发展,实现从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转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区政务信息局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管理平台上报项目进度。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中国政府网站建设与应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平台提出调整申请。项目评论和调整相应地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报区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关规则由忻州市新福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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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应当作为竣工验收内容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和使用阶段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信息共享相关要求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控性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项目(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工程监理单位备案、验收报告备案),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年度预算结束后,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区政务信息管理局备案。 5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章申请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运维、应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产出和效果等日常应用监督、评估和考核,顾客满意度。绩效评估。区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自评进行抽查,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违反审批要求的建设,无正当理由调整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验收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改正。限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项目终止。对工程建设资金的严重损失,应当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价办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效率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数据审核、第三方评估、公开问卷调查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率评价机制。对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府效率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要立足本单位职能,创新政务应用,提高应用效率,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服务公众,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利用政务信息技术提高政府在责任领域的治理能力和绩效。专业能力现代化水平将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管理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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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区政务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应用需求中国政府网站建设与应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促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对日常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对在建政务信息项目的运行维护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市政务云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大数据平台。按照“上云是常态,不上云是例外”的基本要求,除相关法律法规和特殊保密要求外,区直辖区原有和未来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纳入政务云平台,实现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和数据集成共享。政务云服务收费按照政务采购服务模式,统一核算,分级负担。

第三十三条 区政务信息管理局要依托市政务云平台,推进全区政务数据整合,进一步丰富自然人、法人、空间六大基础资源库数据。地理信息、电子许可证、社会信用和宏观经济学。完善区政务数据库建设。

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质量安全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建设或者建设的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当迁移部署到市政务云平台,由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营维护。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程序。需要运行维护。

其他已建成的行业云,应纳入市政务云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制定健全政务云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监控机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执行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将密码保护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定期评估同步进行有效保护政府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流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对因密码弱、密码被盗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技术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许可扩散、擅自使用、泄露政府信息资源等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中国政府网站建设与应用,应当保存处理情况和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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